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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7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工作,加大对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我委起草了《河北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至2026年1月30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gangtie202512@163.com

信函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55号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邮政编码:050000,邮件标题请注明“河北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311-88600167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附件:河北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工作,加大对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举报平台受理的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行为,主要包括违规备案、未批先建、批小建大、不符合产能置换规定、弄虚作假以及在铁合金、铸造等行业的生产流程中以延伸上下游产业链、资源综合利用等名义违规新上钢铁冶炼项目,铸造企业违规销售生铁或铁水,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等。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电子邮箱、举报电话、奖励标准等,扩大公众知晓度,增强公众参与度。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开展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置、奖励等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对举报奖励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基本的证据线索,包括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详细的装备情况及现场照片、视频等。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实的,不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完全一致,但属于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行为的,按照违规事实给予奖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已被举报平台或相关部门掌握,正在或已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二)举报人属于防范和打击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其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三)经现场核查不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或违法违规事实不属于违规新增产能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程序

第八条经调查核实的举报,对举报违规新上或复产冶炼主体设备(高炉、转炉、电炉)、违规建设辅助生产设施、违规销售铁水等行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违规新上或复产冶炼主体设备配套建设的辅助设施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接到举报人举报线索后,属于受理范围的,应第一时间将举报信息转交相关市政府,同步推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行为的;

(二)举报人未提供基本证据线索,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未说明违法违规基本事实的;

(三)举报事项正在通过举报调查、行政检查等途径处理,或者已经处理完毕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相关市政府收到举报线索后,应迅速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核查报告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市政府对举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予以认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相关市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如举报人本人不方便现场领取,可以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收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对于各市核查处置后,仍接到反复举报且违法违规线索较为详实的,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资金由相关市政府统筹安排,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五条参与举报奖励、核查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和奖励等情况;不得违反工作纪律,向无关人员和被举报人违规泄露举报内容、核查处置内容等信息。

第十六条相关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情形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一)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

(二)举报人采取违法行为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

(三)参与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的国家工作人员不遵守有关保密纪律,泄漏举报人身份的;

(四)举报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金的;

(五)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五章   则

第十七条各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的转接、核查、协调、处理、督办和报告等制度。

第十八条对举报核实的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